学生管理

关于给予田自播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3日 20:15 作者: 点击:[]

 

 

 

 

 

 

郑体院学〔201280

                            

关于给予田自播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纪检监察室、团委、教务处:

田自播、男、学号201107060,1990322日出生,我院艺术系2011级音乐表演班学生。

田自播同学自本学期开学以来,纪律观念淡薄,连续旷课已达43学时。该生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田自播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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