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81号
关于给予王任杰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纪检监察室、团委、教务处:
王任杰、男、学号201107001,1992年8月3日出生,我院艺术系2011级音乐表演班学生。
王任杰同学自本学期开学以来,纪律观念淡薄,连续旷课已达34学时。该生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王任杰同学记过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