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碧云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9日 12:01 作者: 点击:[]

 

 

 

郑体院学〔201262

 

 

关于给予刘碧云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

刘碧云、女、学号201101158,199093日出生,我院2011级体育教育系2班学生。

刘碧云同学在2012626日上午进行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考试中夹带小抄,构成违纪,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参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刘碧云同学记过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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