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63号
关于给予王梦瑶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
王梦瑶、女、 1992年3月30日出生,学号200908430我院运动训练系2009级运动训练新闻二班学生。
王梦瑶同学在2012年6月16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携带接收设备进入考场作弊,在学生中造成极坏的影响。鉴于该同学认错态度良好,结合其日常表现情况,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参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七款及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王梦瑶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