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陈炜达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6日 19:46 作者: 点击:[]

 

 

 

郑体院学〔201290

 

 

关于给予陈炜达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教务处,团委,纪检监察室:

陈炜达、男、学号201008571989811日出生,我院2010级运动训练系管理2班学生。

陈炜达同学自本学期开学以来,无视学校有关纪律规定,连续旷课已达30学时。期间经辅导员批评教育,仍无悔改,且该生于2011114日曾因旷课被给予警告处分。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参考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陈炜达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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