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90号
关于给予陈炜达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教务处,团委,纪检监察室:
陈炜达、男、学号20100857,1989年8月11日出生,我院2010级运动训练系管理2班学生。
陈炜达同学自本学期开学以来,无视学校有关纪律规定,连续旷课已达30学时。期间经辅导员批评教育,仍无悔改,且该生于2011年1月14日曾因旷课被给予警告处分。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参考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陈炜达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