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宋超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6日 19:47 作者: 点击:[]

 

 

 

郑体院学〔201291

 

 

关于给予宋超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教务处,团委,纪检监察室:

宋超、男、学号201108006199274日出生,我院运动训练系2011级运训10班学生。

宋超同学自本学期开学以来,纪律观念淡薄,连续旷课已达38学时。该生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宋超同学记过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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