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58号
关于给予孙书恒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
孙书恒、男、学号201101076,1992年10月19日出生,我院2011级体育教育系4班学生。
孙书恒同学在2012年6月26日上午进行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考试中夹带小抄,构成违纪,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参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孙书恒同学记过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