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57号
关于给予姜子琰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
姜子琰、男、学号201101002,1993年1月4日出生,我院2011级体育教育系2班学生。
姜子琰同学在2012年6月26日下午进行的《体育心理学》考试中夹带小抄,进行抄袭,构成作弊。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参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姜子琰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