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62号
关于给予刘碧云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
刘碧云、女、学号201101158,1990年9月3日出生,我院2011级体育教育系2班学生。
刘碧云同学在2012年6月26日上午进行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考试中夹带小抄,构成违纪,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参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刘碧云同学记过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