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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王梦瑶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9日 12:02 作者: 点击:[]

 

 

 

郑体院学〔201263

 

关于给予王梦瑶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

王梦瑶、女、 1992330日出生,学号200908430我院运动训练系2009级运动训练新闻二班学生。

王梦瑶同学在2012616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携带接收设备进入考场作弊,在学生中造成极坏的影响。鉴于该同学认错态度良好,结合其日常表现情况,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参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七款及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王梦瑶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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