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工作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20年)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8日 11:41 作者: 点击:[]

2011年起,我省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村干部、特岗教师2017年起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实施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每年1031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款代偿,111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代偿。

1.资助标准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以上最高代偿金额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的利息已由省、市财政代偿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财政只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如利息没有代偿的,先由毕业生垫付,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一次性补偿给毕业生。毕业后到本金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由学生自行负担。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2.申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考核合格。

3.审批发放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在学生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有关通知时间要求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市、省三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以此为根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即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学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资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学生名单。各市、县财政局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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