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83号
关于给予任家骅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纪检监察室,团委,教务处:
任家骅、男、学号201208437,1993年9月9日出生,我院登封校区2012级新闻班学生。
任家骅同学自本学期开学以来,纪律观念淡薄,连续旷课已达14学时。并于11月18日晚上醉酒晚归宿舍,该生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任家骅同学警告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