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88号
关于给予雷卓锟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教务处,团委,纪检监察室:
雷卓锟、男、学号201008721,1991年1月18日出生,我院2010级运动训练系管理2班学生。
雷卓锟同学自本学期开学以来,无视学校有关纪律规定,连续旷课已达30学时。期间经辅导员批评教育,仍无悔改,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雷卓锟同学记过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