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94号
关于给予魏小康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教务处,团委,纪检监察室:
魏小康、男、学号201108690,1992年1月27日出生,我院运动训练系2011级运动训练8班学生。
魏小康同学11月7日晚在宿舍参与打麻将,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魏小康同学记过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