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闫云鹏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6日 19:54 作者: 点击:[]

 

 

郑体院学〔201297

 

关于给予闫云鹏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教务处,团委,纪检监察室:

闫云鹏、男、学号2011083211990228日出生,我院运动训练系2011级运动训练8班学生。

闫云鹏同学117日晚在宿舍参与打麻将,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闫云鹏同学记过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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