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胡维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3日 18:27 作者: 点击:[]

 

 

 

 

郑体院学〔201298

                            

 

关于给予胡维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纪检监察室,团委,教务处:

胡维、男、学号201208179,1992年9月23出生,我院登封校区2012级运动训练篮球一班学生。

胡维同学自本学期开学以来,无视校规校纪,并于1129号至1130号擅自离校两天,该生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胡维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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