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98号
关于给予胡维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纪检监察室,团委,教务处:
胡维、男、学号201208179,1992年9月23日出生,我院登封校区2012级运动训练篮球一班学生。
胡维同学自本学期开学以来,无视校规校纪,并于11月29号至11月30号擅自离校两天,该生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胡维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