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魏海洋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4日 17:04 作者: 点击:[]

 

 

 

郑体院学〔2012103

 

 

关于给予魏海洋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教务处,团委,纪检监察室:

魏海洋、女、学号2010086631992716日出生,我院运动训练系2010级管理3班学生。

魏海洋同学于20121214日晚在4号楼女生宿舍207房间和同宿舍人发生言语冲突,并动手打人,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且该生于201167日曾因擅自离校被给予警告处分。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魏海洋同学记过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一条:12月29日学生宿舍夜间查寝通报 下一条:关于开展“知礼明德 立德树人”主题教育系列活动总结表彰工作的通知

关闭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