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103号
关于给予魏海洋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教务处,团委,纪检监察室:
魏海洋、女、学号201008663,1992年7月16日出生,我院运动训练系2010级管理3班学生。
魏海洋同学于2012年12月14日晚在4号楼女生宿舍207房间和同宿舍人发生言语冲突,并动手打人,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且该生于2011年6月7日曾因擅自离校被给予警告处分。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魏海洋同学记过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