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65号
关于给予衡焕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
衡焕、女、学号200904032,1990年1月24日出生,我院2009级体育旅游与外语系旅游班学生。
衡焕同学平时组织纪律涣散,特别是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三令五申全国高招期间任何学生不得无故请假离校的情况下,于2012年6月4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直至9日晨返校。该生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衡焕同学记过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