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学〔2012〕69号
关于给予王露露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
王露露、男、学号201001080,1990年03月12日出生,我院2010级体育教育系4班学生。
王露露同学在2012年6月26日下午进行的《学校体育学》考试中利用手机进行抄袭,构成作弊,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参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王露露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